10.3 调节 Ⅰ 一般规定 10.3.1 排泥水处理系统的排水池和排泥池宜分建;当排泥水送往厂外处理,且不考虑废水回用,或排泥水处理系统规模较小时,可合建。 10.3.2 调节池(排水池、排泥池)出流流量应均匀、连续。 10.3.3 当调节池对入流流量进行匀质、匀量时,池内应设匀质防淤设施;当只进行量的调节时,池内应分别设沉泥和上清液取出设施。 10.3.4 调节池位置宜靠近沉淀池和滤池。有条件时,宜采用重力流入调节池的收集方式。 10.3.5 调节池应设置溢流口,并宜设置放空设施。 Ⅱ 排水池 10.3.6 排水池调节容积应在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或生产运行工况的条件下,通过24h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分析,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后确定,且不应小于接受的最大一次排水量。 10.3.7 当排水池废水用排水泵排出时,排水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泵的流量、扬程应按受纳对象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2 当排水池废水回流至水厂生产系统时,排水泵的流量应连续、均匀,流量、扬程应满足后续净水处理设施的进水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 应具有超量排水的能力; 4 应设置备用泵。 Ⅲ 排泥池 10.3.8 排泥池调节容积应在水厂净水和排泥水处理系统设计或运行工况的条件下,通过24h为周期的各时段入流和出流的流量平衡分析,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后确定,且不应小于接受的最大一次排泥量。 10.3.9 当排泥池出流不具备重力流条件时,排泥泵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泥泵的流量、扬程应按受纳对象的要求经汁算确定; 2 应具有高浊期超量排泥的能力; 3 应设置备用泵。 Ⅳ 浮动槽排泥池 10.3.10 当调节池采用分建时,排泥池可采用浮动槽排泥池进行调节和初步浓缩。 10.3.11 浮动槽排泥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池底污泥应连续、均匀排入浓缩池;上清液应由浮动槽连续、均匀收集; 2 池体容积应按满足调节功能和重力浓缩要求中容积大者确定; 3 调节容积应符合本标准第10.3.8条的规定,池面积、有效水深、刮泥设备及构造应按本标准第10.4节有关重力浓缩池的规定执行; 4 浮动槽浮动幅度宜为1.5m; 5 宜设置固定溢流设施。 10.3.12 上清液排放应设置上清液集水井和提升泵。 Ⅴ 综合排泥池 10.3.13 排水池和排泥池合建的综合排泥池调节容积应按本标准第10.3.6条、第10.3.8条计算所得排水池和排泥池调节容积之和确定。 10.3.14 池中应设匀质防淤设施。